秒秒帮股份
手机:400 9966 162
E-mail:mmbcx2020@163.com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幺铺镇黄果树大街南侧高铁片区内西客运枢纽站3楼01号
贵州黔西南州:再审程序失守、税务执法失当! 实际施工人遭民行刑连环追责,谁来守护营商正义? ——建设方三方约定234万税
发布时间:2026-10-20 00:04 人气:
贵州黔西南州:再审程序失守、税务执法失当!
实际施工人遭民行刑连环追责,谁来守护营商正义?
——建设方三方约定234万税款10年无完税凭证,反由个人背负171万罚款
广禹华深耕实业二十余年,曾创办兴仁县第一家爆破公司,系禹华建材科技创始人,旗下秒秒帮为全国性出行平台,带动上万人就业。2013年他承接兴仁登高·幸福里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税前结算,三方书面约定由建设方登高公司按6.43%税点代扣代缴税款,签字文件记载该项目计提税金合计2,340,962元(1,608,690元+592,462元+139,810元),约定为工程尾款中待扣、由支付方办理扣缴。十余年过去,无任何一笔合法完税凭证可举。税务机关却以一份存在重大程序硬伤的再审判决为执法依据,向广禹华追缴税款并处1倍罚款1,711,641.43元,并移送公安使其背负逃税罪刑事侦查风险。一起普通工程款纠纷,演变为民事败诉、行政重罚、刑事追责的三重困境!
一、法院卷宗跨案复用授权,无权代理,无效自认定案程序失守!
(2020)黔23民再57号再审判决暴露致命程序硬伤:广禹华调阅加盖中院档案证明专用章的卷宗发现,再审案卷中没有本案独立授权委托书,归档的竟是另案(2019)黔23民终32号的授权文书,且委托书载明有效期“至一审判决时止”——一审判决后即失效,再审时早已无权代理。依《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授权委托书专案专用,严禁跨案复用。(2020)黔23民再57号审核人员,未依法严格审核委托书授权范围和有效性应承担严重后果!
更严重的是,代理人系无权代理,庭审笔录却记载其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当庭擅自作出“税款由广禹华自行承担”的重大实体自认。广禹华以登报公告宣告代理行为无效、不予追认——依《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未经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该无效自认已写进生效判决。
该案由王某封任审判长,陈某虹、张某斌任审判员。三方签字的代扣代缴协议、《工程款代扣项清单》、收款收据、银行流水等关键书证,判决未作实质审查即否定扣款约定事实;对康某农当庭自认暂扣税金732,272元的记录置之不理;申请调取登高、康某农持有的原始扣款凭证,被以“无调取必要”驳回。
二、甲方扣税二百余万截留,扣而不缴责任谁担?
施工合同第四条明确“税前结算、单价不含税款”。2016年1月三方签署《结算凭证及后续事宜的处理办法》,约定登高公司按6.43%综合税点统一代扣代缴。《工程款代扣项清单》、收款收据加盖项目部公章并有广禹华签字;康某农书面自认另暂扣732,272元。
核心质问至今无人核查:这笔钱是登高公司扣而不缴、截留国库,还是应扣未扣、根本没扣?两种情形依法均不该由实际施工人担责——若“扣而不缴”,依《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刑事责任由扣缴义务人登高公司承担;若“应扣未扣”,依第六十九条,税款向法定纳税人追缴,仅处罚扣缴义务人,不得追责实际施工人。
案涉工程以富林公司名义对外签约、施工,依行为时《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法定纳税人是富林公司,广禹华既非纳税人也非扣缴义务人。富林公司却否认授权、主张公章伪造,经法院释明后于2017年7月14日申请公章鉴定,又于7月25日自愿撤回((2017)黔2322民初973号判决有明确记载)——其否认与施工全程中公司公章、项目部公章持续实际使用的事实直接矛盾。
福建富林登高项目部组织架构齐全,配备专职财务、现场管理、办公室人员,负责人康志农以项目部名义对外付款,施工合同及文件同时加盖富林公司公章与项目部公章正常使用。各施工队基于上述外观有合理理由信赖该项目部系富林公司设立,属善意第三人;富林、登高、康志农之间的行为,施工队无权利亦无能力核实,依法不应由善意实际施工人单方担责。富林公司系案涉工程法定纳税人,其应承担的营业税及相关附随义务,不得转嫁于善意实际施工人。
三、采信瑕疵裁判重罚,税务机关执法何以失当?
这份程序违法的再审判决,被税务机关直接作为唯一定案依据,作出黔西南税二稽处〔2022〕10号处理决定、黔西南税二稽罚〔2022〕9号处罚决定,对广禹华处1倍罚款1,711,641.43元,并移送公安使其背负逃税罪刑事侦查风险。税务未独立审查案件事实径行处罚必须担责!
案涉项目账册完整、凭证流水齐全,完全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税务机关却放弃查账、违规适用核定征收;广禹华多次实名举报登高公司涉税违法线索,相关部门仅登记、不核查、不立案、不出具正式结论——真正扣税不缴的扣缴义务人无人追责,未占用税款的实际施工人反被重罚。本项目属于违法挂靠而非转包,法定纳税主体是被挂靠建筑公司。
四、19天闭环:二审维持、信访自查、短信敷衍
广禹华另案起诉要求返还扣款,2025年兴仁市法院一审驳回,2026年9月11日黔西南州中院二审维持。他于2026年4月29日向中央第二巡视组、中央政法委EMS实名举报(单号000202607290158),材料8月11日转回黔西南州中院办理——仅19天后的9月30日,同一中院即“办结”答复“原判应予维持”。同一中院身兼再审法院、二审法院、信访自查主体三重角色,自审自护。
信访答复仅以12368平台短信敷衍,无加盖公章正式文书,未逐项回应核心争议,违背《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要求;由原审法院自查本院生效判决,违背回避原则。
行政、司法、信访程序均已穷尽,举报转地方审查无果——在此情况下,反映人唯有依法向全国媒体曝光上述违法行为,恳请社会各界监督,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社会影响与核心诉求
若“甲方扣税、甲方无完税凭证、实际施工人单方背全责”的逻辑固化,将颠覆全国建工行业数十年“税前结算、建设方代扣代缴”的通行税收规则,无数民营企业家、实际施工人恐遭无妄追责。《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六条明确检察机关应对涉民营经济诉讼实施法律监督。
当事人核心强力诉求如下:
1. 责令税务、纪检、督查机关成立专案组,跨区域彻底查清登高公司2,340,962元税款的真实去向——是扣而不缴被截留,还是应扣未扣根本未缴,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 依法由税务、纪检、督查机关成立专案组跨区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2020)黔23民再57号再审判决程序违法(跨案复用失效授权委托书、无效自认定案),由省高院提级审理或指定异地法院管辖。
3. 撤销黔西南税二稽处〔2022〕10号处理决定、黔西南税二稽罚〔2022〕9号处罚决定,退还已缴税款、滞纳金及1,711,641.43元罚款、经济损失。
4. 审慎审视逃税刑事追诉的事实基础,不得依据尚存重大争议的民事判决推进刑事侦查,防范错案风险。
5. 严查涉事法官、税务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对查实的违法犯罪行为,无论涉及任何单位、任何人,从严从重追究违法人员的责任。
守法者绝不应蒙冤,违法者绝不允许免责。期盼上级多部门独立核查,厘清扣缴义务人法定责任,纠正连环衍生错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守护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
下一篇:没有了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