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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智能网联汽车与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6-07-27 15:33 人气:
《西双版纳州智能网联汽车与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出台的背景
智能网联汽车与无人驾驶装备作为AI智能、物联网、5G通信、高性能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的产物,是全球汽车产业与交通运输智能化和网联化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智能网联汽车与无人驾驶装备的广泛应用已成为推动城市智能化升级的重要引擎。当前智能网联汽车与无人驾驶装备技术发展迅速,已由技术测试验证进入规模化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探索阶段,企业对开展多场景测试示范的需求迫切。为加快适应智能网联汽车与无人驾驶装备发展趋势,推动西双版纳州规范智能网联汽车与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在充分借鉴省内外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西双版纳州智能网联汽车与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3〕217号)、《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工信装备〔2025〕263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共十二章50条款,分别为:总则、机构设立与职责分工、测试与示范主体及人员、测试与示范车辆及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申请、示范应用申请、示范运营申请、无人驾驶装备测试与示范、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程序、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附则。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实施细则》制定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以及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测试区(场)的定义。
第二章 机构设立与职责分工。建立“州工作推进组”管理架构,明确有关部门及各县(市)的职责分工、工作原则、工作程序,以及第三方机构辅助工作职能。
第三章 测试与示范主体及人员。规定智能网联汽车与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与示范主体的法人资格、技术保障等资质条件;规定驾驶人和远程安全员的资质要求。
第四章 测试与示范车辆及无人驾驶装备。规定测试车辆的双模式设计、数据记录、网络安全等技术标准;规定无人驾驶装备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第五章 道路测试申请。明确了要求测试车辆或无人驾驶装备测试前的实车测试、提交材料要求、申请及审核流程,以及临时行驶车号牌的申领发放规则。支持跨州(市)测试互认,降低测试成本。
第六章 示范应用申请。明确示范应用车辆应满足的道路测试要求和提交申请材料,明确增加示范应用车辆数量的规范信息变更流程。
第七章 示范运营申请。明确了申请示范运营开展试点活动的主体、驾驶人及车辆条件和申请材料。
第八章 无人驾驶装备测试与示范。明确示范应用无人驾驶装备应满足的测试要求,规定在开展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运行时应满足的测试要求,包括用于园区、厂区、景区、校园等相对封闭特定区域的测算与示范的管理
第九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程序。明确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流程及审核要求。
第十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定测试路段的选择、分级管理及信息公布要求,规范测试行为(如禁止制动试验、测试车辆车身设置醒目标识),明确终止测试活动的情形(如材料造假、号牌过期、发生重大事故等),限制在高风险时段开展测试活动。
第十一章 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明确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设定事故报告时限,明确州工作推进组可暂停或终止相关活动,直至经评估认定后恢复资格。
第十二章 附则。解释《实施细则》中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设计运行范围和设计运行条件等术语定义。明确本细则实施有效期两年。
本细则含附件9个,包括: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申请流程、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申请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延期申请书、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示范运营)通知书、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示范运营)通知书、试点路段交通标志参考示例图。
四、政策异同点
当前无人驾驶装备的测试与示范尚处于先行先试、探索实践的关键阶段,目前我州在无人驾驶装备场景应用需求迫切,在无人物流配送、无人环卫清扫、无人市政管理等领域的应用潜力巨大,推广应用这类装备,能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促进优化资源配置、升级公共服务质量,有力推动城市智能化水平。为此,立足我州实际和场景应用有利条件,《实施细则》增加了无人驾驶装备管理章节内容,明确了无人驾驶装备测试与示范主体要求及示范应用规范标准,明确了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与处理细则,为我州无人驾驶装备多元化场景应用的合规化探索筑牢制度保障。
五、主要问题解读
(一)智能网联汽车与无人驾驶装备测试和示范管理工作具体由哪些部门负责?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共同成立西双版纳州智能网联汽车与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推进组(以下简称“州工作推进组”),在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设办公室,负责本细则的统一实施、监督和管理,统筹推进本细则实施过程中有关事项的综合协调和督导落实。州工作推进组公开组织遴选相关社会机构和企业组织,作为全州智能网联汽车与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管理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做好智能网联汽车与无人驾驶装备测试与示范申请受理、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测试与示范跟踪、数据采集分析、无人驾驶装备临时编码号牌制作与发放、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车辆道路测试是否会对现有交通安全产生影响?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试车”“车辆性能试验”,其转向、制动、操控等安全性能全部符合现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与传统车辆无异。其自动驾驶功能,须通过计算机模拟、试验台架评测、试验场及封闭道路测试等系列严格测试验证后,才可在实际交通环境中进行自动驾驶功能验证。此外,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须全程由经过筛选和严格培训的驾驶员监控并在必要时干预或接管,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危险发生。因此,智能网联汽车在公共道路环境中进行测试并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产生额外的风险和不利影响。
(三)智能网联汽车交通违法和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在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测试驾驶人进行处理;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认定当事人责任和赔偿责任,如构成犯罪还应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有义务保护现场并报警;此外,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在事故责任认定后,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牵头部门,评估恢复或终止相关道路测试与示范活动。
(四)无人驾驶装备交通违法和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无人驾驶装备参照非机动车管理,测试与示范期间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或需在机动车道路上行驶的,应当优先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在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测试装备主体及安全员进行处理;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认定装备主体责任和赔偿责任,如构成犯罪还应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有义务保护现场并报警;此外,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在事故责任认定后,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牵头部门,评估恢复或终止相关道路测试与示范活动。
(五)智能网联汽车与无人驾驶装备测试和示范期间是否可以收取服务费用。
在智能网联汽车与无人驾驶装备测试期间测试主体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对于向不特定对象提供服务的,示范应用主体应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和能力,或者与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合作。示范运营主体在得到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其示范运营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和能力后,可按照相关行业管理要求开展示范运营,不得扰乱当地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可按照市场化方式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来源:原材料与装备工业科
编辑:张媛敏
责编:吕然
监制:邹春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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